根据检索到的两个权威来源(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文、国家行政法规库),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的关键内容归纳如下:
📌 基本信息
- 该办法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。
- 制定依据是《民事诉讼法》和《行政诉讼法》。
💰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(第六条、第七条)
- 当事人进行民事、行政诉讼应交纳诉讼费用,包括:第一审案件受理费、第二审案件受理费,以及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再审案件受理费。
⚖️ 与"中途结案"直接相关的核心条文
- 第十五条: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,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- 第十六条: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- 第十七条: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,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(即上诉费不是全案重收,而是按不服部分计算)。
- 第二十七条: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,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。
- 第十九条:需要交纳受理费的再审案件,按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。
- 第二十六条:中止诉讼、中止执行的案件,已交纳的受理费、申请费不予退还;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的,不再重新交纳。
- 第三十条:二审改变一审判决、裁定的,应当相应变更一审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。
📋 交纳与退还规则(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)
-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;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预交;双方都上诉的分别预交。
-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;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。
- 增加诉讼请求的按增加后数额补交;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的,按减少后数额退还。
- 原告接到交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;上诉人逾期未预交的,法院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。
🧾 费用负担(第四十条)
-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,在二审或再审期间提出新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,增加部分由该当事人负担。
以上条文原文均可在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全文中直接核实(来源:最高人民法院公报、国家行政法规库)。

